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范校內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職生、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是指學生因不服學校作出的下列處理或處分決定所提起的校內申訴:
(一)給予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不頒發學歷證書處理;
(二)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提起的申訴。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教務部、黨委學生工作部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輔導員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教師代表人選由教務部處負責推薦,輔導員、學生代表人選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推薦。
第六條 教師、輔導員代表任期原則上為三年;學生代表任期原則上為一年,期滿可續任。
對于長期不能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的代表,按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代表因工作調動、畢業等原因離校,其委員身份自動終止。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擔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職責。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委學工部,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通過會議形式決定相關事項。會議原則上以不公開形式舉行。
召開會議時,在滿足回避原則的前提下,按如下構成抽取出席委員:一人為學校主管領導,兩人為職能部門代表,兩人為教師、輔導員代表,一人為學生代表。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的會議,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或處分相應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原主管部門)代表應當到會,以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申訴學生無法到會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會。
第十一條 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主管部門或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影響。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等會議決定由主任簽字后生效。
第三章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學生對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生效文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學生提出書面申訴,應當在學校工作時間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訴申請書面材料。
因學校教學安排等正當理由不能當面提交材料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其提出書面申訴的日期以交寄日期為準,提交申訴申請書面材料的日期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
申訴申請書面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訴學生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申訴的事項、請求和理由;申訴期間申訴學生認可有效的本人聯系方式、校內送達地址、校外郵寄送達地址及一名有效代收人姓名和聯系方式;提出書面申訴的日期;申訴學生本人簽名。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的復印件。
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申訴活動的,還應當提供其與學生本人有法定監護關系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代表學生參加申訴活動的,還應當提供由學生本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
學生提交申訴申請書面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可以調整申訴申請書面材料,本人逐頁簽字后送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學生提交申訴申請書面材料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就申訴申請是否滿足受理條件進行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申訴期限的;
(二)申訴主體或者申訴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對同一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申訴次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申訴事項系因申訴學生或其監護人主動申請而形成學校處理決定的;
(五)申訴學生已就申訴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已被受理的。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學生提交申訴申請書面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書面申訴的日期,以確認受理該申訴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
第十九條 對于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學生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的申訴僅限一次。
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之前,申訴學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撤回申訴申請。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次日內,將申訴申請書面材料副本送交原主管機構,由其在三日內對申訴事項作出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供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書面復查結論:
(一)同意原處理或處分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認定不清、發現新的重要證據、處理或處分依據錯誤或在程序上有錯誤,可能對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有實質性影響,建議原處理或處分機構重新研究決定。
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限期可延長十五日。
第二十二條 復查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學生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請求和理由;
(三)作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事實、證據、依據、程序;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五)復查結論;
(六)申訴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復查結論的日期。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后的十五日內將復查結論書送達申訴學生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以下簡稱受送達人),并由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對復查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可在送達回證上寫明。
第二十四條 申訴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復查結論書等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出具的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郵寄方式送達?;貓躺献⒚鞯氖占掌谂c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達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作出重新研究決定建議的,原處理或處分機構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研究并作出復查決定。
復查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學生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原處理或處分機構重新研究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撤銷原處理或處分決定并作出新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五)復查決定;
(六)申訴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接到復查結論或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期間,開始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