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文件
津機學院科[2021]84號
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規范科技創新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的通知(國科發監[2019]323號)、《學術出版規范—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CY/T174—2019)、《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津科規[2017]10號)、天津市科技局、教委、衛生健康委及市科協聯合下發的《關于從事科研活動有關單位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津科監[2020]129號)及《關于發布天津市科研誠信提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分級分類、強化監督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目標
(一)健全誠信體系,建立科學規范的科研誠信制度,運行職責清晰、協調有序、監管到位、廣泛參與的科研誠信工作機制,建立覆蓋全面、共享聯動、動態管理的科研誠信體系。
(二)增強誠信意識,弘揚科學精神、恪守誠信規范,遏制科研不端失信行為,增強科技人員的科學道德素質和科研誠信意識。
(三)優化誠信環境,切實維護科學的嚴肅性,保障科研秩序的良好運轉,彰顯學術公信力,形成有利于自主創新和科技事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科研工作全過程,具體包括科研項目的指南編制、申報與立項、執行與驗收、監督與評價等管理與實施全過程,以及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科研獎勵、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專項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認定、考核與驗收等管理與實施全過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科研項目和其他科研工作相關責任主體遵守承諾、履行約定義務、遵守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能力和表現的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在職教職工、離退休教職工、學生以及以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的名義從事科研活動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兼職人員等。對于參與學校科學研究的外單位人員,如出現科研誠信問題,由學校通知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第七條學校學術專家組負責全校科研誠信建設管理工作。職業教育研究所承擔主體責任,紀委監察室主要承擔監督責任,各二級學院(部門)承擔具體教育和監督責任,科研人員對科研活動負主責。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為和失信記錄
第八條科研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一般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1.項目負責人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未按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和相關要求向項目主管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科技報告、工作進展等要求報送情況。
2.項目負責人承擔的科研項目被項目主管單位列入無申請終止結題項目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考核指標;無正當理由未能通過專項工作考核驗收或者逾期超過6個月未提交考核驗收申請材料等。
3.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承擔科技項目或其他科技專項;
2.在申報或實施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等,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3.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4.一稿多投并重復發表,重復或變相重復立項,重復或變相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為;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6.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7.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保護知識產權規定,以不正當方式使用專利,將職務發明據為己有或擅自轉讓;
8.在申報課題、項目、成果、獎勵、榮譽等過程中,或在職務評聘和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虛假科研信息等弄虛作假行為;
9.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10.在科研項目合作中,經審查認定,未按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提交約定的成果或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11.偽造科研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證明材料;
12.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非學術途徑傳播不真實的研究成果;
13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
第九條對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三)受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監督檢查中查處并以正式文件發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五)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對紀檢監察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與認定
第十條學校學術專家組負責受理有關科研失信行為的舉報、調查和認定。
第十一條學校學術專家組原則上只受理科研失信行為的實名舉報,且具有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科研失信的事實;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同時,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科研失信行為,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主動開展調查。
第十二條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科研機構或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學校的科研失信行為,學校認為必要的,可委托學校學術專家組進行調查和認定。
第十三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接到科研失信行為舉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學校學術專家組可以組織成立調查組,針對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驗證、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詢問證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并提交學校學術專家組。調查報告應包括科研失信行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相應部門根據學校學術專家組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科研失信人員和團隊做出處理。
學校學術專家組可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違規問題和失信行為做出如下處理:
對一般失信行為:
(一)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對限期內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納入嚴重失信行為。
對嚴重失信行為:
(一)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人員,列入失信“黑名單”,3年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和合作項目簽訂資格;
(二)對未盡管理職責的嚴重失信行為人員所在團隊,取消其1年內項目申報資格和合作項目簽訂資格;
(三)暫緩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等;
(四)在3~5年內取消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五)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對涉嫌違紀和違法犯罪的,由學校紀委調查核實后依法依規處理。
同時,可依照學校教職工及學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科研失信人員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者,可在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或復核申請。學校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后,于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及相應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校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相關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學校學術專家組負責解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院辦2021年12月30日印制
打字:徐正輝校對:任麗靜( 網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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