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津政辦發[2005]004號)文件精神,為了進一步做好我院困難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對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作如下規定:
一、借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已被學校錄取的在校學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有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二、借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借款學生必須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助學貸款借款申請書。
(二)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必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借款的證明)。
(三)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四)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或相應政府部門出具的其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低保證明。
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程序
(一)學生要在新學年開學后10日內向所在二級學院部提出借款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借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如實填寫,并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輔導員在收到學生借款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學生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初審,并對有問題的申請及時糾正報所屬學院領導公示后,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
(三)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在收到各學院報來的借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后公示。
(四)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將公示結果報請主管院領導審批后,在審查合格的借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學院,各學院通知本學院申請人。
(五)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向經辦銀行提交編制好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名單》和申請材料。
(六)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收到經辦銀行的批注借款學生名冊后,通知各學院并共同組織學生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簽署借款合同。
(七)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將學生簽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經辦銀行審批簽字后,將其發給借款學生,待經辦銀行劃撥款項。
四、國家貸款的額度及發放
(一)每個借款學生的具體借款金額由學校按本校的總借款額度,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二)具體經辦銀行應按協議規定將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將生活費貸款劃入借款學生的個人賬戶。在合作期內,采取借款學生在校期間一次申請、具體經辦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一次性發放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所需學費、住宿費貸款,并一次性劃入其所在學校指定賬戶的辦法;對生活費貸款,采取一次申請、分期發放,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的辦法。市教委對未進入使用年限的學費、住宿費貸款負責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學校負責監督借款學生的貸款使用情況。
五、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后六年。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的范闈內,經辦銀行可適當給予優惠。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應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三)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自畢業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借款學生從被學校處理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起自付利息。
(四)對沒有按照借款學生畢業時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六、合同變更
(一)借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1. 借款學生自愿終止合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經辦銀行應允許借款學生自愿提出終止貸款發放。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借款學生應通過所屬學院及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2. 借款學生轉學。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由原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的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劃轉手續后,或者在該生還清貸款本息后,學校學籍部門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3. 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情況,借款學生所屬學院部應及時通知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及時通知經辦銀行,同時一次性將學生預付的學費、住宿費貸款退還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可視情況采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或簽訂還款協議等措施落實已發放貸款的歸還。借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在具體經辦銀行書面同意后,學校學籍部門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二)發生上述情況之一的,借貸雙方應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按變更后的合同執行。
七、貸款本金償還
(一)借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二)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各二級學院、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后,學校學籍部門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三)借款學生畢業后,一年內必須向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提供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聯系地址,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將具體信息提供給經辦銀行。借款學生如就業工作單位發生變動,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向具體經辦銀行提供變動情況(包括變化后的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四)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經辦銀行應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五)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后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六)經辦銀行應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貸。
(七)經辦銀行應及時將欠款學生欠款情況反饋給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學校協助催收。
八、違約學生公布
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三個月且不與具體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提供給各高校管理部門,并由經辦銀行匯總后報管理中心。貸款管理中心要將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信息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全國高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予以公布。
九、未盡事宜待市教委公布我校具體經辦銀行并與經辦銀行洽談后再進行補充。
十、此前已簽訂貸款合同學生的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照與合作銀行已簽訂的協議條款、合同執行。
十一、此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若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有變動,以國家公布的正式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