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津財規〔2022〕9號)的通知要求,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負擔,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一年內無違紀行為,無紀律處分;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綜合素質考評為“優”或“良”,在校期間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上一學年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素質考評成績(如實行綜合素質考評)在本專業排名均位于前30%,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同等條件下綜合素質考評成績排名靠前者優先;
(六)我校已注冊學籍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在讀學生(符合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不包含休學、退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異動的學生。
(七)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無好逸惡勞表現。
第三章 評審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學校根據天津市教委規定的評審時間完成評審與上報工作。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流程:
(一)學校通過二級學院向全校學生發布評選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學生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至所在學院;
(三)各二級學院成立以書記為組長、以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長(副院長)、輔導員、班主任、學生為成員的評審小組,對申請學生資格及條件進行審核、通過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學院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向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報送候選人名單(報送候選人名單時連同評審報告一并報送);
(四)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對所有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我校國家獎學金名額進行民主評選;由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評定結果;
(五)將評審結果上報校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將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統計表》及《評審情況的報告》等資料,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按照工作時間要求將相關材料上報天津市教委審批。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學校一次性足額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條 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九條 學校財務部對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要封閉運行、??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抵頂學費等,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