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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獎學金評定與管理辦法(修訂)
發布人: 資訊來源: 發布時間:2023-04-08 20:39:50 點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文件)和《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津財規[2021]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進一步修訂《學生獎勵評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不包含休學、退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異動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主管學生管理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教務部、財務部、紀委及各二級學院相關負責人為組員的學校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學院獎勵辦法的修訂、評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審核批復和仲裁的工作,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以下簡稱“黨委學工部”)負責具體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二級學生獎勵評審小組,由學院書記擔任評審小組組長。評審小組組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團總支書記、辦公室主任、任課教師、輔導員、學生代表等組成評審小組并開展工作。評審小組具體負責二級學院學生獎勵的初評、推薦及二級學院內公示、異議調查等事宜。

第三章  獎勵的項目

第五條 獎勵項目設置

(一)榮譽稱號:

1. 學校優秀學生;

2. 學校優秀學生干部;

3. 優秀畢業生(含技術能手);

4. 學校先進集體。

(二)校級獎學金:

1. 校級一等獎學金;

2. 校級二等獎學金;

3. 校級三等獎學金;

4. 自律進步獎學金。

第四章  榮譽稱號獎勵評選要求、比例

第六條 評定條件、比例和獎勵標準

一、學校優秀學生

(一)評選條件

1. 理想遠大、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共產黨,自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暨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不懈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政治上要求進步,思想上積極向上,有強烈的愛國主義精神。

2. 勤奮學習、勇于創新。熱愛專業學習,敏于求知、勤于學習、敢于創新、勇于實踐,不斷完善知識結構,提升綜合素養,掌握事物發展規律,心無旁騖求知問學。學年內,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均在80分以上、綜合測評在班級名列前茅,有學術研究的意識和能力。

3. 全面發展、身心健康。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能夠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創造性勞動,自覺提高自身審美和人文素養,參加體育鍛煉,有健康的身體、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心理素質,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合格要求。

4. 嚴于律己、品格高尚。模范遵守校規校紀,熱心班級建設,關心同學,積極投身社會實踐及和諧校園建設,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做到誠實守信、品行優良、恪守公德、為人友善、樂于助人、積極向上。

(二)評選的比例和獎勵辦法

“優秀學生”占各二級學院學生總人數的2%,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獎品(500元標準)。

二、學校優秀學生干部

(一)評選條件

學?!皟炐銓W生干部”條件與“優秀學生”條件類同,還應擔任班級、黨團支部或學生會、學生社團主要干部,熱心社會工作,愿意為同學服務,有強烈的責任意識,堅韌不拔、甘于吃苦、勇于擔當,積極組織、帶頭參與各類校園文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意識,為學校、學院和班級工作做出較大貢獻,在同學中具有較高的威信,真正做到嚴于律己、知行合一、剛健有為、自強不息。其學習成績一般要求良好以上。

(二)評選的比例和獎勵辦法

優秀學生干部每班評選一人,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獎品(100元標準)。

三、優秀畢業生

(一)優秀畢業生評選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在校期間平均成績80分以上,至少一次被評為校級“優秀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團干部”或各類標兵等榮譽稱號;

2. 專業技能突出,市級技能比賽榮獲一等獎或國家級技能比賽中榮獲一、二等獎的優秀學生;

3.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天津市政府獎學金的優秀學生;

4. 在校期間獲市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或局級以上“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干部”等先進稱號的優秀學生;

(二)評選的比例和獎勵辦法

學?!皟炐惝厴I生”占注冊畢業生的2%。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獎品(300元標準)。

(三)技術能手評選辦法

按照學校教務部提供的參賽獲獎學生名單,經各二級學院初審,黨委學工部復審后綜合評議,確定其參評資格。

四、學校先進班集體

(一)評比條件和標準

1. 有良好的風氣。集體中形成團結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創新、勤奮學習、恪守誠信、講求文明的良好風氣,全體成員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無作弊等違規違紀現象,學習成績良好。

2. 有同學信賴的學生干部隊伍。學生干部責任感強、踏實務實、團結進取、率先垂范,能團結、凝聚、引領廣大同學,創造性地開展集體活動,能腳踏實地服務奉獻廣大同學,出色完成集體建設任務,戰斗力強、群眾威信高、工作成績突出。

3. 有特色突出的集體活動。集體中開展的各項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體成員集體主義思想和綜合素質的思想教育、技能鍛煉、社會實踐、文娛體育等活動,能充分調動同學們的積極性,滿足同學們成長成才的內在需求。集體活動豐富多彩,特色突出,效果顯著。

4. 宿舍衛生達標率達到85%。

(二)評選的比例和獎勵方法

學?!跋冗M班級”數占學院班級總數(大二、大三年級)的10%。由學校頒發獎狀。

第五章  校級獎學金獎勵評定要求、比例

第七條  各項校級獎學金評定以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為原則,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各獎項的評定:

(一)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處分者。

(二)對學校、學院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無正當理由經常不參加者。

(三)住宿學生無視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相關規定有違紀行為者。

(四)經常無故不參加正常教學活動者。

(五)學生缺乏誠信意識不履行誠信義務者。

(六)在該學年內必修課及選修課的期末考試成績中有一門不及格者。

(七)未完成該學年的學習任務進行休、退、轉學、保留學籍者,或者完成該學年學習任務,在獎學金評定前休、退、轉學、保留學籍者。

第八條  校級獎學金評定

一、校級一、二、三等獎學金評定條件

(一)模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學習態度端正,日常上課及學院組織應參與的專業類講座沒有曠課、缺席行為,學習成績優良。學習成績達到以下標準:

學習成績以教務部門提供的成績為依據,同一學科需兩個學期修完的,以平均分計算為該學科成績。

一等獎學金單科成績不低于80分;

二等獎學金單科成績不低于75分;

三等獎學金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

(三)公寓住宿表現良好,無不良記錄,所在宿舍文明衛生評比全年達標。

(四)學年綜合素質評價成績為優。

二、自律進步獎學金評定條件

為在德、智、體、美、勞方面取得明顯進步的同學予以鼓勵。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參加自律進步獎學金的評定。

(一)思想品德高尚、理想信念堅定、以所學知識服務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評選學年第二學期全部課程平均分排名比第一學期全部課程平均分排名進步最突出者。

(三)積極參加文體活動、身體、心理素質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校級以上社會實踐服務榮譽稱號、在校級以上專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者或集體項目中獲得獎項的重要成員優先。

三、評選的比例和獎勵標準

(一)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1000元;按在校學生總人數5%評定。

(二)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600元;按在校學生總人數10%評定。

(三)三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400元;按在校學生總人數5%評定。

(四)自律進步獎學金:每人每學年200元;按在校學生總人數5%評定。

四、少數民族學生進步獎學金評定條件與獎勵標準

(一)對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撒拉族和藏族的少數民族學生,且在學習上有顯著進步的學生進行獎勵;

(二)學習態度端正,日常上課及學院組織應參與的專業類講座沒有曠課、缺席行為,學習成績優良,學年內無掛科;

(三)學習進步獎的評選,以學生所有科目成績的平均分排名為依據,凡在評選學期學習成績排名比上一個學期提前(10-30%)的學生進行獎勵。

(四)獎勵標準:每人每學年1000元

第六章  評選與表彰

第九條  獎勵評定時間與程序:

(一)獎勵評定時間:每學年開學后兩個月內進行評比,評比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獎勵評定程序:

1. 學校通過二級學院向學生發布獎勵評選通知;

2. 采取學生申請和民主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學生根據不同申報獎勵項目提交相應申請材料;

3. 二級學生獎勵評審小組依據相應條件予以審核,進行初評,并將評審結果在學院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二級學院將初評結果及學生個人申請表、銀行卡信息統計表、評審報告以及公示名單等評審材料上報黨委學工部;

4. 黨委學工部對所有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復核,由學校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定結果;

5. 將評審結果提請院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將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6. 學校發布表彰決定,進行榮譽證書和獎學金的發放工作。

第十條  表彰:

(一)對校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先進集體”,匯編成榮譽冊,由學校存檔。

(二)學校對獲各類獎勵的學生召開頒獎表彰大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市級先進集體和市級優秀學生等候選人,要在校級相應獎勵獲得者中推薦上報。

第十二條 本學年度內,學生獲得多項校級獎勵,獎學金與獎品累加計算;若同時獲得市級、國家級獎勵,依據“就高”原則只享受最高額度的獎勵金,其余獎項只享受榮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黨委學工部負責解釋。原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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